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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培训PPT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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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工伤保险培训PPT,主要是介绍了一、引 言二、工伤保险条例三个核心内容三、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四、工伤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等,欢迎点击下载工伤保险培训PPT哦。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一、引 言(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1、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为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的以及这两种原因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它包括与之相关的职业康复和事故、职业病的预防。 (二)工伤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工伤责任承担的历史发展 (1)雇主无责任阶段,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2、工伤保险的产生 工伤保险的早期形成是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制有很大的局限性,如雇员之间立场不同,事故难以协调,小企业经济力量单薄,很难承受赔偿,一般待遇较低,不能解决问题。因此,雇主责任制逐步被工伤保险取代。 3、工伤保险的发展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时,在《章程》序言中指出:“对工人因工患病和因工负伤予以防护——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 1964年ILO通过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同时通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第121号)》。 1968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东京召开了第六届亚洲地区会议,在一项亚洲社会保障发展的决议中强调:对受职业伤害的工人应由社会保险代替雇主责任制,普及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以确保工人的权益。 (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与颁布 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多年工伤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和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正式执行。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一)工伤认定 1、工伤的类型 (1)按与工作的关联性分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2)按造成的结果分: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 (3)按造成的原因分:职业病和事故伤害; 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B、工作场所内;C、工作原因; 案例1:张某是江苏某公司的员工。有天上午11点,张某在工作期间上厕所,由于厕所地面湿滑,导致被摔伤。请问:张某能认定为工伤吗?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 案例2:刘某夫妇同在某砖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为制砖机看守员。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机器滚带出故障,就用铁锨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腿被卷入机器滚带中而受伤。请问:刘某能认定为工伤吗? 注: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前后;B、工作场所内;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 案例1:赵某和丁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有天下午下班后,他们看到施工现场灰尘飞扬,就决定撒水消尘。于是,赵某驾驶撒水车,丁某拖泵撒水。结果在一坡起处,由于驾驶技术问题,撒水车后滑将丁某撞死。另外,赵某没有驾驶证,二人也不负责撒水工作。请问:丁某属于因工死亡吗? 案例2:何女士在一家乡镇企业工作,有天上午7:50分,何女士骑自行车到单位上班,在厂内停放自行车时,被厂子的看院狗咬伤。请问:何女士能认定为工伤吗?她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构成要件: A、工作时间;B、工作场所;C、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案例1:崔女士是河南一家公司的员工,负责退休办理工作。退休职工蔡某认为崔女士给自己核定的退休标准有问题,经常找其理论。每次,崔女士都会详细的为蔡讲解退休政策与退休待遇构成,但蔡一直心怀不满。有天下班后,蔡某在公司内遇到了正在回家路上的崔女士,又去争论退休待遇问题。结果几句话不和,情绪激动的蔡某将崔女士打伤。请问:崔女士能被认定工伤吗?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 案例2:张某是A公司的锅炉工,一个星期天的上午乘坐李某的摩的到单位上班,到达公司门口时,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议,张某丢下两元钱后,就离开李某去公司上班。余怒未熄的李某邀上哥们赵某直奔A公司。公司值班人员听说李某二人找张某后,未加了解,就将他们放了进去。找到张某后,李、赵二人遂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张某身体多处软骨组织受伤,并轻微脑震荡。事后,张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请问:张某被殴打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 (4)患职业病的; 构成要件: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 第一步: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第二步: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构成要件:A、因工外出;B、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案例1:薛先生是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去年5月到外地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住在了培训公司安排的宾馆,晚上洗浴时滑倒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2:侯先生是某公司的推销员,去外地推销时约几个客户吃饭。酒桌上劝酒时,客户对侯先生说:你每喝1玻璃杯白酒(三两左右),我们公司订购你们价值200万元的设备一套。生性豪爽的侯先生于是连续喝了6杯,当时就醉倒在地。同样醉熏熏的客户方先生驾车送侯先生回宾馆,在快速行驶中撞到了护栏上,导致侯先生重度脑震荡被送到医院。另外,由于饮酒过量,在救治时,医生还发现候先生出现了胃出血。请问:侯先生的脑震荡和胃出血能认定为工伤吗?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 A、上下班途中;B、非本人主要责任; 案例1: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陈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三个核心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A、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倒塌;B、加班至深夜睡在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C、本单位食堂中毒;D、参加单位组织的展览活动。E、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竞赛受伤。 3、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高某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某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某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某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某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某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某死亡后,其父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 请问:高某的死亡能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吗? 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及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时效中断: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4)时效中止:A、不可抗力;B、其他正当理由。(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6、工伤认定的管辖权 (1)一般由统筹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2)实行省级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7、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举证责任 (1)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9、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不受理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法定就业年龄;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居民雇佣保姆)。 (3)超过申请时效; (4)劳动关系确认不明; (5)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 (6)童工。 案例:张某是某国有机械厂的正式合同工。2005年5月开始待岗,每月领取300元的生活费,去年8月30日,张某被本厂职工食堂的杨某雇佣蒸馍,9月22日,因和面机里剩有一块面,张某向杨某招呼后,就低头去掏面,不料,杨某未注意,继续按动开关,致使张某左臂双处骨折,左颧骨骨折,右耳周外伤,杨某系本厂行政处职工食堂一正式职工,口头协议承包职工食堂蒸馍工作,每月上交科里200元,其工资留在科内,张某在被杨某雇佣后未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请问:张某能申请工伤认定吗?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如何确认?有关待遇应由谁承担?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如下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身份证明;(3)工伤认定决定;(4)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3、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三)工伤待遇给付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具体如下: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医保办法处理。 2、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生活护理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开始享受伤残待遇。 (1)一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b.从工伤保险基金从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级至十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b.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19109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6、下落不明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7、费用(待遇)支付主体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 c.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d.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g.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h.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i.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用人单位支付 a.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包括生活不能自理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b.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c.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工伤待遇计算依据 (1)本人工资 a.停工留薪期待遇; b.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c.伤残津贴; d.供养亲属抚恤金; (2)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a.丧葬补助金; 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c.生活护理费。 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其它说明 (1)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及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c.拒绝治疗的。 (5)关于非法用工致伤亡的赔偿办法,见附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案例1:黄先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05年6月因工导致腰部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六级伤残,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工伤待遇。2006年12月,黄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向其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决定书,并按照当地规定向其支付了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黄先生领取了相应补助后,在终止手续上签了字。之后,黄先生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今年5月份,黄先生因腰部不适到医院检查,经诊断系工伤旧伤复发,花去医药费3万元。因药费报销问题,黄先生将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一起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问:黄先生的医药费应由谁报销?报销标准如何?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2(考试题):李四为生产一部员工,月工资为2200元,2010年12月20日,李四在外地出差招聘期间,因冰冻路滑摔倒,导致头部轻度脑震荡,在医院住院治疗,这期间由于李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进行护理,2011年1月19日,经医院出具证明,李四出院,并按医院要求在家休养1个月。(注:公司已为李四缴纳工伤险) (1)请问,你认为李四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并阐述相关依据; (2)假定出院后,李四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1年3月5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其后,李四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李四可享受哪些待遇(能确定具体额度的应写出具体额度)?其中,哪些应该由公司承担? (四)工伤职工的法律责任追究 1、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第17条: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2、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能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一)修改之处 (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亮点 1、标准统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较大,同样的工亡事故得到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差异太大。而修改后的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得到统一,如果按照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7175×20=343500元,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这不仅是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而且更是对生命的尊重! 2、范围扩大 原条例中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型,而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使参保范围大大增加,使新增人群有法可依,有保可参,大大提高了新增人群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指数。 3、待遇提高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进行了上调,1-4级伤残,增加了3个月工资,5-6级伤残,增加2了个月工资,7-10级伤残,增加1了个月工资。这说明条例中有意把待遇向重度伤残的人员倾斜,从而增强他们的生活保障的系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强调自律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 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就可以纳入工伤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是机动车辆,而现在是分析谁要负主要责任,简单的说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相反,你如果在人行道路上行走而被自行车撞伤将会纳入到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公民严格要求自己,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伤而不保。 5、简化程序 原条例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如果没有行政复议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操作程序比较复杂,致使诸多工伤争议案件不了了之,企业主逃避了责任,而劳动者的伤害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修改的条例中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大简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工伤争议的效率。 另外,新条例在保留原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基础上,又增加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的规定 。 6、企业减负 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伤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一)人员救治 接到员工伤害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受伤员工送到医疗机构就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以总经理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先行垫付。对于参加工伤险的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还需转移至定点医院。(二)收集资料 在进行人员救治的同时,应做好事发现场保护、拍照取证、人员访谈笔录等一系列的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并交代相关人员保存好事故当天就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医疗发票等,以便为后面的责任追求、工伤认定等做准备。(三)事故报告 发生的伤害事故应在24 小时内报告人力资源中心。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小时内电话报告人力资源中心,并在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经过。 (四)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必须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用人单位对事故发生经过的详细调查、受伤职工对事故(职业病)经过的自诉、事故见证人笔录等; (2)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证明材料; (3)工伤发生当天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盖有医务处章或医疗专用章)及事故当天就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 (4)其它证明材料,包括受伤员工本人和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出差期间发生的工伤需要提供出差证明; (3)市区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包括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证明材料; (4)革命军人伤残证件; (5)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遭致人身伤害的证明材料。 3、等待工伤认定结果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决定; (4)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六)费用报销及待遇申领 1、医疗费用报销 经过工伤认定后,对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所需提供的材料有:(1)工伤认定书;(2)病历; (3)诊断证明;(4)出院小结;(5)医疗发票;(6)检查报告单;(7)《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公章; 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的材料有:配置辅助器具的证明、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证明等。 2、待遇支付 (1)在工伤医疗期间,凭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休假证明,开始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公司正常发放工资福利,需要护理的,公司安排护理。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意见书。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领相应的伤残待遇,如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等,由公司支付)。 (3)因工死亡、下落不明的,其近亲属凭相关证明,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3、其它情形的费用支付 (1)未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所有治疗、康复费用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工伤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 (2)超出工伤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参加工伤险的员工,超过工伤保险基金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可以由公司承担; (3)未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未被认定为工伤的,若已缴纳其它保险的,可按照其它保险的相关办法处理,如,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参加商业意外险 对于参加商业意外保险的员工,工伤发生后人事部门应根据商业意外保险要求及时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4、特别说明 对于需要由公司支付的费用,应经集团审批,支付费用的请示文件须包含以下内容:(1)相关员工的基本信息、保险缴纳情况、事件描述以及补偿清单;(2)如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劳动仲裁调解或裁决书须将材料作为附件提交。 (七)特殊情形的伤害事故处理 1、无需进行工伤认定的伤害事故 由于工伤认定过程繁琐,对于一些花费较少的小工伤,无需提出工伤认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2、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事故处理 尽管发生工伤的大部分费用都由工伤基金支付,但公司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及护理费、五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另外,较大的工伤也会给企业的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于有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如下班后在公司外猝死等),而受伤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的,公司应积极举证反驳。同时,公司应做好沟通说明及安抚工作,也可以适当给付一定的慰问资助费。 3、第三方侵权的伤害事故 员工因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相关医疗费用及医疗期内工资等应由第三方承担。但是,当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方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医疗期内工资可由公司支付。 (八)工伤责任追究 对于厂内工伤造成的医疗及补偿费用,按照医疗及补偿费用总额的5%对总经理予以处罚;对于厂外工伤造成的医疗及补偿费用,按照医疗及补偿费用总额的3%对总经理予以处罚。对于工伤造成的公司损失,除经济处罚外,可另行向总经理及责任人进行相应索赔。 对于员工六级及以上工伤,视情节严重情况,对总经理处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于发生工作场所内工亡事故的工伤,总经理及责任人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由于所在公司或部门延误申报造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所发生的工伤费用向所在公司或部门全额索赔,其中总经理承担50%,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其余的50%,由所在公司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THE END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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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务培训PPT:这是一个关于工伤保险实务培训PPT,主要是介绍了参保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认定工伤的条件,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等,欢迎点击下载工伤保险实务培训PPT哦。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工伤保险情系民生PPT:这是一个关于工伤保险情系民生PPT,主要介绍了什么是工伤保险 如何参保缴费 工伤申报流程 工伤待遇项目 老工伤 小工伤等介绍。欢迎点击下载工伤保险情系民生PPT哦。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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